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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国365bet网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3/27

 

为深入推进市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市发改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 深刻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党章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姜异康书记在省十届九次全会上强调: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职责,是各级党委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论述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五个方面的内涵要求,切实履行选人用人之责,正风肃纪之责,源头预防之责,领导支持之责,表率示范之责,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章的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姜异康书记的论述,充分说明了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阐明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负总责。发改部门作为全市富民强市、幸福泰安建设的排头兵,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的全市发展改革的各项任务非常繁重,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也比较重,发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市工作大局,关系到全市发展环境的好坏。做好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推动发展改革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保障,全委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更加自觉地肩负起这一政治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推动全市发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驾护航。

二、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党组会议和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与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委党组、委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加强对分管科室、委属单位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委属单位及其负责同志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委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分管科室、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开展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培训活动,让党员干部熟知党纪条规,提醒和警示党员干部不碰“高压线”,不闯“红线”,不触“底线”,筑牢党风党纪的思想防线。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构建发改系统廉政文化体系。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堵塞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严密的制度体系防治腐败。认真梳理权力清单,重点加大对项目审批等重要岗位环节的制约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制度执行和落实的力度,防止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加强作风建设,纠治“四风”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不懈地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建立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确保不出问题。切实发挥委党组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深化“庸懒散”专项治理和衙门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转变作风,以实际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六)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加强协同配合,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查处案件和问责追究等工作。

三、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总的要求是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体系,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主体责任体系。

(一)委党组领导班子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委党组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发展改革工作总体布局,列入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委党组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位班子成员和科室、委属单位,明确责任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二)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党组书记定期听取分管纪检工作同志关于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做到心中有数,判断准确。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单位重点领域存在的主要廉政风险点要有全面清醒的把握,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严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党组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岗位责任。委党组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指导和向党组书记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主要任务是抓好对分管科室、委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好分管科室、委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分管范围内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具体岗位责任见附表)。

(四)委机关科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科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任务是结合各自岗位廉政风险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抓好科室各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任务是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好委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委属单位要参照委党组建立的主体责任体系,建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实现全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全覆盖。

四、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措施

建立完善早期预防、制约监督、责任考核、内外协调、“一岗双责”五项机制,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完善早期预防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纠正解决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制度,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或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的领导干部及科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严肃问责。

(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廉政准则》,多层面多方位加强对全委党员干部的监督。对涉及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方面,人财物管理、项目审批转报等方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社会交往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重点加强监督,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该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加强外部监督,主动争取和虚心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员的批评和监督。

(三)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委党组负责科室、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科室、委属单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科室、委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四)完善内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委内部纪检工作协调推进,加强委纪检工作力量,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纪检工作,机关党委要协助委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有关科室、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参谋和协调配合作用,齐抓共管。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干部教育和监督。充分运用纪检、检察部门警示教育基地,运用查办案件的典型案例,及时开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营造清正廉洁人社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反馈全委系统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委党组、机关科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用问题导向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对委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的,严格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发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形式。对委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委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委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划分。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六、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各项事宜。委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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