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发展改革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在干部考察、考核、党组民主生活会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外),经委党组同意后,可采取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函询的问题,书面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诫勉谈话,劝其改正。
第三条 根据委党组要求,机关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四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范围为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机关党委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七条 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机关党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报委党组批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机关党委留存。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