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廉政谈话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力度,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包括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等。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委党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党组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六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委党组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分管工作及科室(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就被谈话人所在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干部任前应进行廉政谈话,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求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树立和弘扬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各项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及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第八条 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针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第九条 廉政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委党组书记担任谈话人,或受书记委托,由党组成员担任谈话人。例行谈话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十一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委党组书记担任谈话人,或委托委党组成员、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也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由委相关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实施。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时,应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应提醒、该批评的应批评、该教育的应教育。
第十四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第十五条 对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廉政谈话由机关党委和人事科具体组织。廉政谈话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对谈话涉及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请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委党组报告。谈话相关资料归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对谈话对象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了解。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督促;对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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