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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

来源: 添加时间:2012/10/29

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1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中有关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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