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鲁发改办[2006]2号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办理
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省统借或统还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其中按规定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将项目及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审批、资金平衡、建设进度以及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省专项建设基金贷款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或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其中按规定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其余自筹资金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使用中央资金、中央统借或统还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其审批和申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和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级政府的投资职能和投资范围,认真审查把关,切实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关于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办理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受理范围、报送程序、审核内容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05]1038号)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核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事项,项目核准申请书由行政许可办理大厅统一受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文件题目暂定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xxxx项目的核准意见》,其中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用地数量、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本金、核准文件时效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文件题目暂定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核准xxxx项目的请示》。
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责任和风险。
三、关于登记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办理
除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对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受理范围、报送程序、审核内容等,暂按《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执行。除《实施细则》要求的材料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备案申请书由行政许可办理大厅统一受理。主办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登记备案审核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经分管主任审签后,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由主办处室发放登记备案证明。
对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责任和风险。
四、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核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对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认真执行产业政策,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产业政策。按照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产业政策,对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制度。凡是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须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并出具有关用地预审文件。凡未提供土地预审文件或未通过土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强化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鲁政办发[2005]2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内容和用地面积,防止盲目占地和浪费土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环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或环评没有通过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
对审批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是否符合省级资金的使用方向,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对核准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对登记备案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
五、关于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的办理
进一步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评估机制。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除可能影响产业布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其项目申请报告一般不进行评估论证。对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咨询评估。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办理,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对拟进行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在收到或受理项目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提出《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建议》,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投资处。投资处对主办处室提出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文件办理程序经分管主任审签后向选定的咨询评估机构统一出具《山东省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同时抄送主办处室。
受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咨询评估报告并对咨询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对不需要咨询评估的审批、核准项目,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委托咨询评估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其指定的咨询单位编制。
六、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办理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号令)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将项目招标方案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招标方案由重点项目管理处审查,提出核准意见后送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作为项目批复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程序一并呈分管主任审签。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七、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的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对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暂实行核准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对于少数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组织审查后核准。
由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其初步设计及概算一律不再审批、核准。
八、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办理时限
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对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自收到申请文件起,凡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完毕。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来文单位。对不予批准、不具备条件暂缓批准或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主办处室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核办理意见》,经分管主任审签后由主办处室及时通知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并送办公室登记、保存。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的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核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主办处室在办结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上述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
对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办理时限暂按《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办理权限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分别负责办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需要转报国家的审批、核准事项,按规定审查、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和办理属于市及市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