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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13
序 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 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比例和频次 |
1 | 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执法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市发改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18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19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20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4、《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进行审查 | 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3% |
2 |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市发改委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45号)第三部分(二十二)“依法对市重点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受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国家、省出资的泰安项目的稽察工作,配合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办对国家出资的泰安项目的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