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把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地做好项目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杠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安排要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对新疆、西藏、四省藏区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条 支持范围包括: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节水及海水淡化重点工程、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标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10%、12%控制,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控制,项目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投资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节能、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的地方,请有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联合上报项目。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上报项目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对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汇总表的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逐项报送单行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储备和录入。申报项目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对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后,结合各地上报的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需求和专项资金额度等,拟定各地投资切块资金额度初步意见,并明确各地年度建设任务,按照相关程序下达投资计划。对稽察、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适当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额度。
对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电子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前将具体项目清单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安排中央单位的具体项目清单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充分发挥节能监察队伍的作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项目按月调度,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逐级向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对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备案后需要调整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重新安排的项目、撤销的项目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将投资计划下达到中央单位的项目需要调整的,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投资计划的请示,按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有关部门,验收报告等材料要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严格要求项目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