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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13

关于公开征求《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提升和改进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全方位推进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构筑“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推进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重点项目建设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73132017320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人: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话:6991549

 箱:13625386177@163.com

 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邮编271000

 件: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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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3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和改进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全方位推进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构筑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推进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重点项目建设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由市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查确定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确定重点项目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其他相关问题。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的政策、制度和建议;

(二)组织编制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

(三)跟踪督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实施进度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及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报上报领导小组;

(四)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跟踪督查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会办、交办、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年度考核初审并提出奖惩意见;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进实施、服务保障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责任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各责任单位要为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帮办单位、帮办领导和联络员,对项目的引进、报批、建设进行全程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会办、交办、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事项落实情况,不定期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项目推进相关服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经济合作局等)及相关服务单位(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所属权限内市重点项目的审批和配套保障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编排

第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制度。

(一)搞好项目策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本地、本行业特色资源和优势产业,依据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统筹考虑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谋划一批符合区域拉动力强、行业竞争力强、财税贡献能力强的项目。

(二)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建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工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等储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等储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本地、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编制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一)全市每年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20个左右和前期推进重点项目100个左右。

(二)列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完成投资审核程序,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前期推进重点项目应确定筹建单位、建设周期、建设规模等内容。

(三)列入计划的交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2亿元以上,工业(含能源、电力)、服务业和基础设施(除交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1亿元以上,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达产后首个会计年度的税收不低于500万元,服务业项目运营后首个会计年度的税收不低于250万元。

(四)需提交的材料: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规划、能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等支持性文件。

(五)上一年度未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可结转列入下一年度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提出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范围、条件及编制要求,根据各地各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筛选并编制以新建项目为主体的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经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年中对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已编入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责任单位书面申请可调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具备条件的新项目也可适当予以补充。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调整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章  项目推进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检查。继续坚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现场检查考核。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现场检查考核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集中检查考核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申报的实体经济项目,特别是突出财源建设项目。实地检查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筛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开展季度现场办公工作。每季度由市长、分工市长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办公听取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要求和意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审批代办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工作,依托政务服务体系逐级设立专门代办机构,帮助项目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进一步强化并联审批,重点推进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的联合会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建立分级包保制度。实行四个一领导包保制度,明确一名包保领导、落实一个包保部门、建立一套专门班子、制定一套推进方案,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服务。市级领导包保项目名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在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提报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其他重点项目由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包保机制负责包保。

第十八条  建立问题分级交办制度。各责任单位责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解决;需要市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各责任单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写市重点项目问题提请单,提请有关市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对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决定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承办单位下发交办单,明确办结时限。承办单位原则上一周内将办理情况或办理意见做出反馈答复,特殊事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并对项目储备、审批及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报上报领导小组。对项目推进明显滞后时序进度要求的责任单位,以及交办事项没有回复的承办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下发提醒单,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建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为项目申报、调度管理、政策信息、问题交办、协调推进提供服务支持,实时监测发布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各责任单位明确信息联络员,专人专管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工作,确保项目信息快速、准确、及时传递。

第二十一条  强化用地保障。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每年从用地指标中预留一定规模用于支持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部门综合项目要素情况,确定优先使用预留用地指标的项目名单。对土地需求量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年度投入、建设进度、用地需求等情况分期供给土地。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产业类政策扶持资金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三强企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基金+金融等扶持政策主要用于三强企业培植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金融办牵头定期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银企对接活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对项目单位已和银行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查融资协议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综合配套保障。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和通讯等服务单位要在用水、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和通讯配套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在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配套服务申请后,有关服务单位原则上在一周内提出解决方案,一个月内解决到位。特殊情况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做出办理时限的承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季度考评、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中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制度,每季组织开展考评并通报,年终开展全面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按比例计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核认定标准。项目开工的认定标准:工业项目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服务业项目基础工程开始打桩,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设备、人员进场;项目竣工的认定标准:工业项目设备运转,服务业项目竣工营业,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有以下情形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帮办单位、帮办联络员未能勤勉尽责,对项目承诺未兑现、帮办服务不到位,造成项目推进缓慢、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理想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行业牵头单位督查推动不力,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和服务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未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及条件、无故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等,影响项目工作进度或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五)影响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将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发〔200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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