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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0/12/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

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9]2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鲁政发[1989]135号)自实施以来,对指导规范压煤搬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近年来物价等诸因素的变化,现对《规定》中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二)砖混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砌体的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浇制平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三)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石或砖建造的墙,木结构斜坡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四)土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为基础,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五)简易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干插石、砖砌墙或垒土墙,草或石棉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0元。

(六)楼房和砖混结构房屋的墙体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元。

(七)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八)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费,按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

二、建筑材料由搬迁者自理。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建筑材料和人工费价格浮动的,煤矿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依据各市地建筑部门每年公布的其价格指数予以浮动。

三、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1公里以上的,煤矿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四、搬迁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偿:

(一)主要建筑物,包括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等,按搬迁时的建筑定额计算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二)场区设施及附着物,包括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专用场地、花池、道路和桥涵等,按主要建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三)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管路与设施,按搬迁时的定额计算重置价格予补偿。

(四)拆迁、安装机械设备由双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费用,给予补偿。

(五)企业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按在册职工2个月的工资和企业2个月的利润,给予补偿。月工资和月利润以该企业经省政府搬迁办批准搬迁计划的前一年月平均数为准。

五、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煤矿应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及房屋结构、质量,按如下规定及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

(一)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毫米的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的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三)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毫米的裂缝,墙身错动、倾斜、梁头抽动和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四)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的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按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见附表。

对于因采煤造成企业单位机械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建筑物维修及重建所需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差价,比照第二条处理。

此次调整的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m2

 

损坏程度

结  构

小修

中修

大修

原地重建

楼房

50

80

130

250

砖混

40

60

100

200

砖木

30

50

80

180

土木

20

40

60

1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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